6 試驗方法
6.1 吸銨值
按附錄A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6.2 細度
按GB/T 1345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6.3 需水量比
按附錄B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6.4 活性指數
按附錄C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6.5 含水量
按附錄D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6.6 三氧化硫、氯離子含量
按GB/T 176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6.7 放射性
按GB 6566的規定進(jìn)行。
7 檢驗規則
7.1 編號
7.1.1 沸石粉出廠(chǎng)前按同類(lèi)別、同級別進(jìn)行編號和取樣。沸石粉出廠(chǎng)編號按單線(xiàn)年生產(chǎn)能力規定為:
a) 60×104t以上,不超過(guò)1000t為一編號;
b) 30×104~60×104t,不超過(guò)500t為一編號;
c) 10×104~30×104t,不超過(guò)300t為一編號;
d) 10×104t以下,不超過(guò)120t為一編號;
7.1.2 當散裝運輸工具容量超過(guò)該廠(chǎng)規定出廠(chǎng)編號噸位時(shí),允許該編號數量超過(guò)該廠(chǎng)規定出廠(chǎng)編號噸數。
7.2 取樣
7.2.1 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。
7.2.2取樣方法按GB/T 12573進(jìn)行。取樣應有代表性,應從10個(gè)以上不同部位取樣。袋裝沸石粉應從10個(gè)以上包裝袋內等量抽取試樣一份,每份不少于1.0kg;散裝沸石粉應從至少三個(gè)散裝集裝箱(罐)內抽取,每個(gè)集裝箱(罐)應從不同深度等量抽取試樣一份,每份不少于5.0kg。樣品混合均勻后,按四分法取出比試驗需要量大一倍的試樣。
7.2.3檢驗樣品應留樣封存,并保留至少6個(gè)月。當有爭議時(shí),對留樣進(jìn)行復檢或仲裁檢驗。
7.3 出廠(chǎng)檢驗
出廠(chǎng)檢驗項目包括表1中的吸銨值、細度、需水量比、活性指數、含水量。
7.4 型式檢驗
7.4.1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表1中的全部要求。
7.4.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進(jìn)行型式檢驗:
a) 原材料來(lái)源、生產(chǎn)工藝發(fā)生變化;
b) 正常生產(chǎn)時(shí),每12個(gè)月檢驗一次;
c) 停產(chǎn)6個(gè)月以上恢復生產(chǎn)時(shí);
d) 出廠(chǎng)檢驗結果和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等級差異時(shí)。
7.5 判定規則
7.5.1 出廠(chǎng)檢驗符合本標準出廠(chǎng)檢驗要求時(shí),判為出廠(chǎng)檢驗合格。若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時(shí),允許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樣,對不合格項進(jìn)行加倍試驗復檢。復檢結果均合格時(shí),判為出廠(chǎng)檢驗合格;當仍有一組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時(shí),判為出廠(chǎng)檢驗不合格。復檢不合格時(shí),應根據復檢結果降級使用或不使用。
7.5.2 型式檢驗符合本標準型式檢驗要求時(shí),判為型式檢驗合格。若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時(shí),允許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取樣,對不合格項進(jìn)行加倍試驗復檢。復檢結果均合格時(shí),判為型式檢驗合格;當仍有一組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時(shí),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8 標識、包裝、運輸與貯存
8.1 標識
8.1.1 袋裝沸石粉的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產(chǎn)品名稱(chēng)、分類(lèi)與標記、生產(chǎn)廠(chǎng)名稱(chēng)和地址、凈質(zhì)量、包裝日期和出廠(chǎng)編號。
8.1.2 散裝時(shí)應提交與袋裝標識相同內容的卡片。
8.1.3 標志I級用紅色,II級用綠色,III級用黑色。
8.2 包裝
沸石粉可以散裝或袋裝。袋裝每袋凈質(zhì)量為50 kg或25 kg,且不應少于標識質(zhì)量的98%。隨機抽取20袋,其總質(zhì)量不應少于標準質(zhì)量的20倍。沸石粉包裝袋應符合GB 9774的規定。其他包裝規格可由買(mǎi)賣(mài)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8.3 運輸與貯存
沸石粉在運輸和貯存時(shí)不應受潮、混入雜物,貯存期限不宜超過(guò)6個(gè)月。
附 錄 A
(規范性附錄)
吸銨值測定方法
A.1 原理
吸銨值試驗方法的原理是將樣品與氯化銨溶液共熱,使NH4+被沸石粉充分吸附,經(jīng)水洗滌后,再經(jīng)氯化鉀溶液作用,將交換的銨離子置換出來(lái),然后加入甲醛,被置換出來(lái)的銨離子和甲醛作用生成鹽酸,利用標準氫氧化鈉溶液中和滴定,用酚酞作指示劑,計算其吸銨量。
A.2 主要儀器設備及材料
A.2.1 電熱板或調溫電爐。
A.2.2 燒杯、中速濾紙。
A.2.3 試驗用水應采用蒸餾水。
A.2.4 吸銨值測定時(shí)應采用下列規定的試劑:
a) 氯化銨溶液:lmol/L;
b) 氯化鉀溶液:lmol/L;
c) 硝酸銨溶液:0.005mol/L;
d) 硝酸銀溶液:5%;
e) NaOH標準溶液:0.1mol/L;
f) 甲醛溶液:38%;
g) 酚酞酒精溶液:1%;
A.3 試驗步驟
A.3.1 稱(chēng)取沸石粉風(fēng)干樣1.000g,置于150mL的燒杯中,加入100mL的lmol/L的氯化銨溶液。
A.3.2 將燒杯放在電熱板上或調溫電爐上加熱微沸2h(經(jīng)常攪拌,可補充水,保持杯中溶液不少于30ml)。
A.3.3 趁熱用中速濾紙過(guò)濾,取煮沸并冷卻的蒸餾水洗燒杯和濾紙沉淀,再用0.005mol/L的硝酸銨淋洗至無(wú)氯離子(用黑色比色板滴兩滴淋洗液,加入一滴硝酸銀溶液,無(wú)白色沉淀產(chǎn)生,表明無(wú)氯離子)。
A.3.4 移去濾液瓶,將沉淀物移到普通漏斗中,用煮沸的lmol/L氯化鉀溶液每次約30mL沖洗沉淀物。用一干凈燒杯承接,分四次洗至100mL~120mL為止。
A.3.5 在洗液中加入10mL甲醛溶液靜置20min。
A.3.6 加入2~8滴酚酞指示劑,用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定,直至微紅色為終點(diǎn)(半分鐘不退色),記下消耗的氫氧化鈉標準溶液體積。
A.4 試驗結果計算
A.4.1 沸石粉吸銨值應按式(A.1)計算:
A=M×V×100/m…………………(A.1)
式中:
A—吸銨值(mmol/100g);
M—NaOH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,mol/L;
V—消耗的NaOH標準溶液的體積,mL;
m—沸石粉風(fēng)干樣質(zhì)量,g。
A.4.2 測試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:
a) 二次平行操作結果之差不應大于8%;
b) 同一樣品應同時(shí)分別進(jìn)行兩次測試,所得測試結果之差不得大于8%,取其平均值為試驗結果;當超過(guò)允許范圍時(shí),應查找原因,重新按上述實(shí)驗方法進(jìn)行測試;
c) 兩個(gè)試驗室采用本試驗方法對同一試樣各自進(jìn)行測試時(shí),兩個(gè)試驗室的分析結果之差不應大于8%。
附 錄 B
(規范性附錄)
沸石粉需水量比的測定
B.1 主要儀器設備及材料
B.1.1 試驗用儀器應采用GB/T 17671中規定的試驗用儀器。
B.1.2 試驗用水泥應采用符合GSB14-1510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或合同約定水泥。當有爭議或仲裁檢驗時(shí),應采用符合GSB14-1510規定的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。
B.1.3 試驗用砂應符合GB/T 17671中規定的標準砂。
B.1.4 試驗用水應采用自來(lái)水或蒸餾水,當有爭議時(shí),應采用蒸餾水。
B.2 試驗條件及方法
B.2.1 試驗室應符合GB/T 17671的規定。
B.2.2 確定需水量比的膠砂配合比應符合表B.1的規定。
表B.1 膠砂配合比
膠砂種類(lèi)
|
水泥(g)
|
沸石粉(g)
|
ISO砂(g)
|
加水量(g)
|
流動(dòng)度(mm)
|
對比膠砂
|
450±2
|
—
|
1350±5
|
225±1
|
L0
|
受檢膠砂
|
405±1
|
45±1
|
1350±5
|
W
|
L0±2mm
|
B.2.3 按GB/T 17671的規定進(jìn)行膠砂的攪拌。
B.2.4 沸石粉的需水量比試驗與計算
B.2.4.1 按表B.1規定的膠砂配合比和GB/T 2419規定的方法測定流動(dòng)度。當受檢膠砂流動(dòng)度達到對比膠砂流動(dòng)度(L0)±2mm時(shí),記錄此時(shí)的加水量V;當受檢膠砂流動(dòng)度超出對比膠砂流動(dòng)度(L0)±2mm范圍時(shí),重新調整加水量,直至受檢膠砂流動(dòng)度達到對比膠砂流動(dòng)度(L0)±2mm為止。分別測定對比膠砂和受檢膠砂的流動(dòng)度。
B.2.4.2 沸石粉的需水量比按式(B.1)計算,,結果應精確至1%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(B.1)
式中:
F——沸石粉的需水量比(%);
W——受檢膠砂流動(dòng)度達到對比膠砂流動(dòng)度(L0)±2mm范圍時(shí)的加水量(g);
L0——對比膠砂的流動(dòng)度(mm)。
附 錄 C
(規范性附錄)
沸石粉活性指數的測定
C.1 主要儀器設備及材料
C.1.1 試驗用儀器應采用GB/T 17671中規定的試驗用儀器。
C.1.2 試驗用水泥應采用符合GSB14-1510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或合同約定水泥。當有爭議或仲裁檢驗時(shí),應采用符合GSB14-1510強度檢驗用水泥標準樣品。
C.1.3 試驗用砂應符合GB/T 17671規定的標準砂。
C.1.4 試驗用水應采用自來(lái)水或蒸餾水,當有爭議時(shí),應采用蒸餾水。
C.2 試驗條件及方法
C.2.1 試驗室應符合GB/T 17671的規定。
C.2.2 確定活性指數的膠砂配合比應符合表C.1的規定。
表C.1 膠砂配合比
膠砂種類(lèi)
|
水泥(g)
|
沸石粉(g)
|
ISO砂(g)
|
加水量(g)
|
對比膠砂
|
450±2
|
—
|
1350±5
|
225±1
|
受檢膠砂
|
405±1
|
45±1
|
1350±5
|
225±1
|
C.2.3 按GB/T 17671的規定進(jìn)行膠砂的攪拌。
C.2.4 沸石粉的活性指數試驗與計算
C.2.4.1 按GB/T 17671的規定分別測定對比膠砂和受檢膠砂相應齡期的抗壓強度。
C.2.4.2 沸石粉各齡期的活性指數按式(C.1)計算,結果應精確至1%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(C.1)
式中:
A——沸石粉活性指數(%);
Rt——受檢膠砂相應齡期的抗壓強度(MPa);
R0——對比膠砂相應齡期的抗壓強度(MPa)。
附 錄 D
(規范性附錄)
沸石粉含水量試驗方法
D.1 儀器設備
D.1.1 電熱干燥箱及電熱鼓風(fēng)干燥箱:可控溫度不低于110℃,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℃。
D.1.2 天平:量程不小于100g,精確至0.01g。
D.2 試驗步驟
D.2.1 稱(chēng)取沸石粉試樣約50g,精確至0.01g,倒入烘干至恒重的蒸發(fā)皿中。
D.2.2 將烘干箱溫度調整并控制在105℃~110℃范圍內。
D.2.3 將沸石粉試樣放入烘干箱內烘至恒重,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后稱(chēng)量,精確至0.01g。
D.3 試驗結果處理
D.3.1 含水量按式(D.1)計算,精確至0.1%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(D.1)
式中:
——含水量(%);
——烘干前試樣的質(zhì)量(g);
——烘干后試樣的質(zhì)量(g)。
D.3.2 每個(gè)樣品應稱(chēng)取兩個(gè)試樣進(jìn)行試驗,取兩個(gè)試樣含水量的算術(shù)平均值為試驗結果。兩個(gè)試樣含水量的絕對差值大于0.2%時(shí),應重新試驗。
附 錄 E
(資料性附錄)
天然沸石巖鑒別試驗方法
E.1 原理
將沸石樣品與混合交換劑共同加熱煮沸,利用天然沸石其內部孔腔吸附性,將混合交換劑離子吸附,然后利用蒸餾水將沸石表面的混合交換劑離子去除,然后再與加入的硫化鈉共熱煮沸,看其表面顏色是否變黑,表面不變黑者,則不是沸石巖,樣品表面顏色變黑者,可能為沸石巖。此方法主要利用天然沸石強吸附性的特點(diǎn),因此對于其他同樣具有強吸附性的樣品,表面顏色也可能變黑。
E.2 主要儀器設備及材料
E.2.1 電熱板或調溫電爐。
E.2.2 10ml燒杯。
E.2.3 試驗用水應采用蒸餾水。
E.2.4 應采用下列規定的試劑:
a) 硝酸銀;
b) 乙酸溶液:10%;
c) 硝酸代十六烷基吡啶(C21H38NO2N·H2O)溶液:稱(chēng)取5.24g溴代十六烷基吡啶(C21H38BrN·H2O),用50mL乙醇溶解。另取2.35g硝酸銀,用少量水溶解,將硝酸銀溶液倒入溴代十六烷基吡啶溶液中,邊倒邊攪拌,靜止10min,過(guò)濾于100mL容量瓶中,用乙醇洗滌,并稀釋至刻度,搖勻。
d)混合交換劑:稱(chēng)取1g硝酸銀加入10mL乙酸溶液,加入10mL硝酸代十六烷基吡啶溶液混合后,加水稀釋至100mL,搖勻。
e)硫化鈉溶液:稱(chēng)取1g硫化鈉和2g氫氧化鈉加水溶解后,稀釋至100mL。
f)苦味酸溶液:稱(chēng)取1g苦味酸用熱水溶解,稀釋至100mL。
E.3 試驗步驟
E.3.1 取試樣約1g,用水洗凈表面雜質(zhì),放入10ml小燒杯中,加入2ml~3ml混合交換劑,在電熱板或調溫電爐上加熱煮沸1min~2min。
E.3.2 取出樣品用水洗2次~3次,再加入1ml~2ml硫化鈉溶液和1滴~2滴苦味酸溶液。
E.3.3 煮沸后,觀(guān)察樣品表面顏色。
E.4 結果判定
樣品表面不變黑者,則不是沸石巖,樣品表面顏色變黑者,可能為沸石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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