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自攻(自鉆)螺釘的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的規定。
表7 自攻(自鉆)螺釘的安裝允許偏差
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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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許偏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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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覆面板表面的平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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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持平面或凹進(jìn)程度≤持平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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鉆入深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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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出3個(gè)絲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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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 力學(xué)性能
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成品應注明其受壓、受彎、受剪極限承載力和抗剪剛度等力學(xué)性能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a) 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的力學(xué)性能可依據實(shí)際構造計算確定,其受壓、受彎、受剪極限承載力可取按照JGJ227 的規定得到的計算值的2倍,抗剪剛度取按照JGJ227 的規定得到的計算值;
b) 計算不能確定相應力學(xué)性能時(shí),可按照本規程第7.3.1、7.3.2、7.3.3條規定的試驗方法通過(guò)試驗確定;
c) 通過(guò)試驗確定極限承載力時(shí),一組試件試驗出現失效現象時(shí)的最小作用力不應小于委托單位要求的極限承載力;
d) 典型構造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的力學(xué)性能,應符合表8的規定,且不應小于委托單位要求的極限承載力。兩側設置覆面板時(shí),受剪極限承載力和抗剪剛度不應低于相應兩值之和。
表8典型輕鋼龍骨式復合墻體的力學(xué)性能
一側覆面板材料(厚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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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壓極限承載力
(kN/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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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彎極限承載力
(kN﹒m/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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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剪極限承載力
[kN/(m.rad)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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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剪剛度
(kN/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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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向刨花板(9.0m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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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墻體類(lèi)別不低于本規程表1豎向荷載的承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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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墻體類(lèi)別不低于本規程表1橫向水平荷載的承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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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4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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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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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面石膏板(12.0m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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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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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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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Q550波紋鋼板(0.42m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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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6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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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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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泥纖維板(8.0m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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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7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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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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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) 物理性能
(1) 墻體的耐火極限分級指標應符合表9的規定。
表9墻體耐火極限分級
分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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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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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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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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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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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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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級指標(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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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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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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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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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2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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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3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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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墻體的隔熱性能分級指標應符合表10的規定。
表10墻體隔熱性能分級
類(lèi)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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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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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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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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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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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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Ⅴ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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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熱系數 [W/(m2 ?K)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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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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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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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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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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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0.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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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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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墻體的空氣聲隔聲分級指標應符合表11的規定。
表11墻體空氣聲隔聲分級
分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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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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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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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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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級指標(d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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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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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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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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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) 檢測方法
1) 外觀(guān)、填充、構造
目視檢測。
2) 尺寸偏差
(1) 鋼構件檢驗方法為:游標卡尺、鋼尺和角尺、半圓塞規檢查。
(2) 覆面板檢驗方法為:采用鋼尺和靠尺現場(chǎng)實(shí)測。
(3) 墻體整體檢驗方法為:鋼尺和靠尺檢查。
3) 力學(xué)性能
(1) 產(chǎn)品受壓極限承載力
產(chǎn)品受壓極限承載力的試驗方法應按照附錄C進(jìn)行。
(2) 產(chǎn)品受剪極限承載力
產(chǎn)品受剪極限承載力的試驗方法應按照附錄D進(jìn)行。
(3) 產(chǎn)品受彎極限承載力
產(chǎn)品受彎極限承載力的試驗方法應按照附錄E進(jìn)行。
4) 物理性能
(1) 產(chǎn)品的耐火性能
(2) 產(chǎn)品的耐火極限試驗方法應按照應按照GB/T 9978規定的試驗方法進(jìn)行。產(chǎn)品的隔熱性能
產(chǎn)品的隔熱性能試驗方法應按照應按照GB/T 13475、GB/T 8484規定的試驗方法進(jìn)行。
(3) 產(chǎn)品的隔聲性能
產(chǎn)品的隔聲性能試驗方法應按照應按照GB/T 19889.3規定的試驗方法進(jìn)行。
5) 測試報告
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 委托單位,檢測單位;
b) 產(chǎn)品的名稱(chēng)、材質(zhì)、規格型號;
c) 送樣日期、試驗日期;
d) 測試依據及試驗設備;
e) 材性試驗的實(shí)測強度等級及相關(guān)規格尺寸;
f) 本標準的標準號和名稱(chēng);
g) 每個(gè)試件失效的具體形式和受彎極限承載力實(shí)測值;
h) 試驗前、后的試件照片;
i) 檢測人員及負責人簽字。
c) 檢驗規則
1) 檢驗分類(lèi)
產(chǎn)品檢驗分為出廠(chǎng)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2) 出廠(chǎng)檢驗規則
(1) 檢驗項目
出廠(chǎng)檢驗項目為外觀(guān)、填充、尺寸偏差、力學(xué)性能、物理性能。
(2) 組批規則
以同一批原材料、同一代號、數量100套為一批,不足100套的按一批計算。
(3) 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
(4) 外觀(guān)、填充
按照7.1的規定進(jìn)行全數檢驗,檢驗結果應分別符合6.1、6.2的規定。
(5) 尺寸偏差
采用GB/T 2828.1中的正常檢驗二次抽樣方案,其檢驗水平為Ⅱ,接收質(zhì)量限AQL等于4.0,且應符合以下規定:
a)鋼構件按鋼構件數抽查10%,且不應少于3件;
b)面板應對主要立面全部檢查,且每個(gè)立面不應少于3處;
c)墻體整體應按同類(lèi)構件數抽查10%,且不應少于3件。
3) 型式檢驗
(1) 型式檢驗項目
型式檢驗項目為尺寸允許偏差、力學(xué)性能。
(2) 檢驗時(shí)機
有下列情況之一時(shí),應進(jìn)行型式檢驗:
d) 新產(chǎn)品或老產(chǎn)品轉廠(chǎng)生產(chǎn)的定型鑒定;
e) 正式定型后,當材料性能、工藝等有重大變化,可能影響產(chǎn)品性能時(shí);
f) 正常生產(chǎn)時(shí),每五年進(jìn)行一次型式檢驗;
g) 停產(chǎn)一年或一年以上,恢復生產(chǎn)時(shí)。
(1) 組批規則
產(chǎn)品型式檢驗的組批規則,應按以下規定執行:
a) 新產(chǎn)品或老產(chǎn)品轉廠(chǎng)生產(chǎn)時(shí)應以不少于13套的生產(chǎn)批作為檢驗批;
b) 正式定型后的產(chǎn)品以任意一個(gè)出廠(chǎng)檢驗合格批作為檢驗批。
(2) 抽樣方案與判定規則
(3) 尺寸允許偏差
抽樣方案和判定規則應符合8.2.3的規定。
(4) 力學(xué)性能
每項試驗每批3套,檢驗標準應符合本標準6.4、6.5的規定;當全部試件合格時(shí),判定該批合格。
(5) 物理性能
每項試驗每批3套,檢驗標準應符合本標準6.6的規定;當全部試件合格時(shí),判定該批合格。
h) 產(chǎn)品標志、產(chǎn)品合格證書(shū)
1) 產(chǎn)品標志
在產(chǎn)品的明顯部位應標明下列標志:
a) 生產(chǎn)廠(chǎng)名或商標;
b) 標記和編號;
c) 其他信息參考附錄F。
2) 產(chǎn)品合格證書(shū)
(1) 每個(gè)出廠(chǎng)檢驗或交貨批應有產(chǎn)品合格證書(shū)。產(chǎn)品合格證書(shū)的編制應符合GB/T 14436的規定。
(2) 產(chǎn)品合格證書(shū)應包括下列內容:
d) 產(chǎn)品標記和商標;
e) 產(chǎn)品的生產(chǎn)日期、檢驗日期,以及制造商的質(zhì)量檢驗印章;
f) 制造商名稱(chēng)、地址及質(zhì)量問(wèn)題受理部門(mén)聯(lián)系電話(huà);
g) 材料的合格證書(shū)和檢測報告;
h) 墻體產(chǎn)品的出廠(chǎng)檢測告。
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1) 包裝
(1) 墻體產(chǎn)品的包裝形式根據實(shí)際情況可分為如下兩種形式:
a) 將墻體組件在工廠(chǎng)預拼裝成墻體,再進(jìn)行單個(gè)墻體的打包;
i) 工廠(chǎng)對構成墻體的單個(gè)組件按照截面規格進(jìn)行打包。
(2) 產(chǎn)品應使用無(wú)腐蝕包裝材料包裝;且應采取措施,保護墻體組件變形及覆面面板損傷。
(3) 產(chǎn)品包裝箱的明顯部位應標明下列內容:
a) 產(chǎn)品標記和商標;
j) 制造商名稱(chēng)、地址;
k) 生產(chǎn)日期或批號;
l) 檢驗合格標記。
(4) 包裝箱應牢固,避免產(chǎn)品在運輸過(guò)程中損壞。
2) 運輸和貯存
(1) 產(chǎn)品在運輸過(guò)程中應輕裝卸、防沖擊、防變形等,且應避免與化學(xué)腐蝕物品混裝產(chǎn)生銹蝕。
(2) 產(chǎn)品貯存處應清潔、干燥、通風(fēng)和無(wú)腐蝕性介質(zhì)。